» › 函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製作之「電子煙vs加熱菸認清不觸法」中英文版圖卡各1份,請加以運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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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5年8月12日國健教字第1150761129號函及教育部115年8月17日臺教綜(五)字第1150083239號函辦理。
二、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前揭函文表示,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,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,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(包含加熱菸),為協助各級機關執行菸害防制業務,特製作旨揭圖卡,內容包含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識、差異比較及法律規定等。
三、請學校運用旨揭圖卡,強化教職員工生對新興菸品之識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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